江苏省抗衰老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6-01 09:27:00   

本章程经2025118日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江苏省抗衰老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江苏省内致力于抗衰老领域研究、实践、推广等相关事业,具备相应专业素养和意愿的个人以及在抗衰老事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以推动江苏省乃至全国抗衰老事业发展为愿景,团结广大医药卫生、社会科学、健康管理等科研工作者和学会会员,致力于抗衰老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开展学术交流、科普宣传、卫生宣教等活动,推动抗衰老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人类的健康长寿作贡献,助力银龄经济发展,共同承担起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责任。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第七条  本学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国内外抗衰老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合作;

(二)开展抗衰老科普宣传,普及科学知识,提升公众健康意识和科学素养;

(三)支持抗衰老技术和产品研发,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组织成果展示、技术对接和合作洽谈;

(四)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与科技伦理教育,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机制,提升科研工作者的伦理意识与责任担当;

(五)举办专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打造专业化、规范化人才队伍;培养优秀科技人才;

(六)开展课题研究,参与科技战略研究与政策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专业支持,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

(七)承接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技术评估、标准研制、教育培训等,发挥学会在科技服务领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维护抗衰老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为抗衰老科技工作者提供交流合作、职业发展等服务,建设抗衰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抗衰老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著作、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等;

(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抗衰老先进技术和理念,为海外科技人才来苏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员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学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具有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卫生、科技和社会学专业人员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热爱抗衰老事业,热心公益事业、支持学会工作,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拥有良好行业声誉的医药相关企业,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得到学会确认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四十二  本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荐产生。

四十三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  本学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学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学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本学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  本学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学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十一  本学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五十二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三  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学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四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五  本学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五十六  本学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七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学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六十  本学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六十一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二  本学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十三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六十四  本章程经2025118日第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