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抗衰老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
| 发布时间:2021-01-12 11:29:3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江苏省抗衰老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的主体。
第三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本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本学会授权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拥护《江苏省抗衰老学会章程》,从事抗衰老相关领域的科技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符合《江苏省抗衰老学会章程》规定的入会基本条件,均可以申请成为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填写《江苏省抗衰老学会会员申请表》;提交提供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照片;
(二)经学会秘书处按章程规定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学会颁发《江苏省抗衰老学会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一)提供本学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
(二)提供学术指导,助推专业成长;
(三)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或动态;
(四)提供本学会学术资源;
(五)表彰优秀个人会员;
(六)针对性的其他增值服务。
第八条 各类会员会费标准按《江苏省抗衰老学会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学会活动并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本学会交给的科研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七)主动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向本学会提交学术论文。
第四章 会籍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单位会员会籍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计算。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抗衰老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江苏省抗衰老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本学会批准后脱离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学会应书面通知会员补交;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七条 本学会制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抗衰老学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2日江苏省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